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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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欄位請填具完整,※標記者,請視需要加填。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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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統一證號。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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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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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佐人係指協助申請人閱覽檔案者。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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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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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部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拒絕其申請。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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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部指定服務時間及場所為之。 |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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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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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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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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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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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本部將停止其閱覽、抄錄檔案,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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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依後附「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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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填具後,得以親自送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部,如有疑義,請洽本部檔案管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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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臺北市徐州路48-1號2樓 教育部秘書處檔案科。郵遞區號:1 0 0 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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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02)7736-7762、(02)7736-7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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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網址http:www.edu.tw。 |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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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自掛號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